学会简介
深圳市数学学会成立于2008年9月28日,隶属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的市级学术团体。第二届理事会有理事85人,常务理事27人,理事单位46家,会员单位86家。
学会立足参与深圳区域创新体制的实践,成为深圳科技搏动的组织者之一,学会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团结深圳市广大数学工作者,积极开展数学科学、数学教育和数学应用开发等领域的科学普及、交流和研究。为深圳市广大数学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交流平台,切实提高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数学教育质量,及时有效地解决深圳经济建设和工程技术领域出现的数学问题,为推进深圳市经济发展,数学文化繁荣作出贡献。近年来,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学会先后举办了“复分析国际研讨会”、“渐进分析国际研讨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数学专业委员会年会”等学术会议。主办“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全国数学联赛”、“启智杯数学思维及应用能力竞赛”、“丘成桐数学奖教练员培训班(深圳)”等一系列竞赛活动。
深圳市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深圳市数学学会;英文名称:Shenzhen Mathematical Society;英文缩写:SZM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深圳市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交流。提倡辩证唯物 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深圳市广大数学工作者,加强与中国数学会和广东省数学会的联系,积极开展数学科 学、数学教育和数学应用等领域的研究,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为深圳市广大数学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交流平台,切实提高深圳市各级学校的数学教育 质量,及时有效地解决在经济建设和工程技术领域内出现的数学问题,为推进深圳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隶属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学会接受深圳市科协、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办公室(深圳大学科技楼418室),邮政编码:5180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并不断加强与中国数学会、广东省数学会以及兄弟地市数学会的联系,负责对上级学会开展的全国或全省性数学活动在深圳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旨在提高会员数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编辑出版《深圳市数学学会通讯》,及时向会员通报国内外最新数学研究、数学应用与数学教育动态。
(四)编辑出版数学普及性刊物与中小学数学教学研究刊物。
(五)开展数学普及工作、数学竞赛活动和数学建模活动。
(六)举办各种数学与数学教育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对深圳市各行各业遇到的与数学有关的,或者可以用数学方法解决的问题进行研讨与攻关,为深圳经济建设服务。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学会设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理学或教育学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数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在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或管理工作;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由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并报本学会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深圳市数学学会会员,并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入会,可向本会直接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深圳市数学学会团体会员,并由理事会颁发给团体会员证,并报深圳市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学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与经验交流活动,优先在本学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5.优惠获得本学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
(二)团体会员权利
1.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
3.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可以要求本学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5.可以申请在本学会出版的刊物上开辟专栏刊登该团体会员单位的教学科研成果。
6.可以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学会通知本人足额补交。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学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科协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与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一般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科协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深圳市科协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作为奖金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设会计、出纳各一人(兼),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各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科协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